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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海股爸爸

     负责全省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并组织实施中直行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三 负责搞好全省各级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经办单位的财务、档案监督、指导和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行行政监督。 市财政、审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监督。第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管理和监督。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结余基金按期划转财政专户后,要根据基金的安全陛、流动性和效益性原则,购买国债和进行短期、中长期存款。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监管主要是指对经办机构是否按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支付基金,有无多头支、少支或不支,有无挪用支出户基金,收益人有无骗取保险金等行为进行监督。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0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层级以同级监督为主,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同时强调上级对下级的指导监督责任,上级对下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内的重大监督事项可以直接进行监督。二 负责在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资格后与省直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协议工作,并实施监督管理。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保险基金是指政府为保障劳动者在年老、疾病、失业、工伤、生育等情况下获得物质帮助而设立的专项资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等。  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对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就本条前款所列行为进行的检举、控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和财政部门应当定期相互核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保证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账表、账账、账实相符。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动用结余基金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或挪作他用。第四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税务部门、财政部门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提取任何费用。c29694-- 19xkj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办法》从检查、受理举报、查处案件、法制宣传等角度对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职责进行了细化,并根据监督对象的不同列举了相应监督事项。 负责全省养老保险费征缴和养老金发放计划的制定及省级调剂金的催缴和使用。第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实行公开原则。二 负责开展失业保险政策宣传和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工作。第十六条 监督机构对举报案件应当每季度进行一次汇总分析,并于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汇总情况报告上级监督机构。 负责制定和完善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加强财会基础性工作建设,搞好财务电算化。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行政法规有哪些  社保基金监管包括主体和客体两方面。第三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第十一条 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举报案件,应当及时办理,并向交办单位书面报告调查处理意见。第二十四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税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监督。三 负责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网络化管理工作。第九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地方税务机关在履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职责中,发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存有重大问题或者监督工作遇有重大情况,应当向同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报告,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应当进行研究和协调,并督促有关部门处理。二 负责制定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的有关配套文件和规章制度工作。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设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进行社会监督。第二十三条 对转移、隐匿社会保险基金有关资产的行为,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制止,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监管主要是监督企业缴费行为,有无少报参保人数,少报工资总额、故意少缴或不缴社会保险费;经办机构征缴的社会保险费是否及时足额缴入收入户管理,有无不入账,搞体外循环或被挤占挪用;收入户资金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转入财政专户等。 负责制定和实施全省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的管理办法和指导性意见,失业保险经办业务的操作规程和工作方案,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业务操作规程、工作方案和有关规定以及全省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经办业务的工作。以上就是小编对于社保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的被监督单位具体有哪些问题和相关问题的解答了,希望对你有用。第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应当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规定建立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的内部协同机制,监督工作具体实施机构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社会保险政策、经办、信息化综合管理等机构应协同配合监督。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对结余基金监督主要是指有无挤占挪用基金及非法动用基金。  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保证社会保险基金安全。第十四条 监督机构应当严格管理直接办理的举报材料和交办处理的举报材料,逐件登记举报人和被举报人、举报案件的主要内容和办理结果。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筹集的其他社会保险专项基金。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财务检查,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拓展资料】《办法》自2 2年3月18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原《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八条 对涉及重大问题和紧急事项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立即向有关领导报告,并在职责范围内依法采取必要措施。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二 负责在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资格后与省直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协议工作,并实施监督管理。二 负责指导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业务经办工作。二 负责对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管理工作。三 负责对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专款专用原则。三 负责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网络化管理工作。第二章 基金的监督第九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活动。第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是指对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付、结余等基金管理全过程进行的监督,包括以下内容:   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机构执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情况;   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和划拨情况,社会保险财政专户基金的存储、划拨情况,社会保险金的支付情况;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财务收支计划编制和执行情况;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内部监控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社会保险基金银行账户开设和管理情况;   社会保险金审核发放情况;   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市人民政府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的活动进行监督。内容导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珠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社保局时养老保险的监管单位社会保障基金监管的行政法规有哪些湖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是为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规范和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根据国务院规定制定。 负责中直行业参保职工个人帐户管理和规范等工作。第十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分析评估,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的收益情况、资产质量、基金结余的使用情况。在收支两条线管理体制下,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等职能部门是社保基金监管的主体,对不同的监督对象发挥不同的监督作用,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则是对基金监管的有效补充,共同维护基金安全。 负责全省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并组织实施中直行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第九条 对不属于本办法受理范围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及时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三 负责中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及驻黑龙江省军队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的收缴、管理及养老金的拨付和社会化发放工作。三 负责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的归集、调剂和使用工作。 负责中直行业参加社会保险统筹企业职工调动工作时,个人帐户的转移、接续、终止等工作

    为了做好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财政部会同劳动保障部制定了《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并于1999年7月1日开始实施,使基金财务管理进一步迈向规范化和制度化。 负责中直行业养老保险费征缴基数核定和职工退休待遇以及养老保险登记证的审核工作。三 负责中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及驻黑龙江省军队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建立、中断、转移、接续以及对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审核工作。20 年5月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务会议通过,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20 年5月18日发布并实施。三 负责全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和基金征缴工作。基金监管的客体,是指依法应当接受基金监管当局监管的机构和个人。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报告、账簿、凭证等有关会计资料应当真实、完整。第十三条 市审计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三 负责对中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及驻黑龙江省军队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的审核工作。 负责全省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工作中的政策咨询和来信来访工作。《办法》规定了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机制。 负责中直行业参加社会保险统筹企业职工调动工作时,个人帐户的转移、接续、终止等工作。 负责指导全省失业保险扩大覆盖面、保险费征缴基数的核定管理和拨付工作。第十八条 举报受理、办理工作人员及其负责人,推诿、敷衍、拖延举报处理或徇私舞弊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界定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具体范围,针对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列举遵守政策、基金管理使用等监督事项。 负责对申请省级养老保险调剂金的单位进行综合考察,并依据考察情况提出使用省级养老保险调剂金的具体意见。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资料;财政部门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收支凭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财政部门提供有关账目的核对情况。第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开设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电话,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号码、传真号码、通讯地址、邮政编码和受理举报的范围,并为举报人提供其他便利条件。针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列举执行社保基金收支、管理政策、实施内部控制等监督事项。  审计部门负责对社会保险基金征缴、支付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及财政专户基金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受理电报、传真、信函和其他书面方式的举报,应当指定专人拆阅、登记。第三条 社会保险基金属于全体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者共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者侵占。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其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基金安全负主要领导责任,保证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  各级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第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和办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适用本办法。规定与公安等部门的外部协同机制,鼓励支持社会监督。 负责全省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工伤、生育保险业务人员的培训工作。 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的申报、登记和基础数据建立工作。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每年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社会保险基金的征缴、使用、管理、审计、执法检查等情况。二 负责统一经办在哈中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管理、支付等具体经办工作。市人大常委会对市人民政府的报告依法进行审议。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投诉和检举。社会保险基金必须是支付给统筹范围内参加社会保险的对象,不得支付未参加统筹的人员。二 负责组织实施中省直企业单位工伤、生育待遇审核工作,组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执行行业差别费率和企业浮动费率制度的经办和监测分析工作。基金支出既要维持合理的支付水平,满足保险对象最基本的生活和医疗需要,又不能超越生产力发展水平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盲目扩大支付规模,提高待遇水平。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有权对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办结的举报案件,应当立卷归档。《办法》规定了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职责范围。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管理应把握以下原则: 统筹范围内支付原则。第十二条 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举报案件的处理确有错误的,应当责成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重新处理,必要时也可以直接处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贯穿于社会保险基金活动的全过程,包括对征缴各项社会保险费、支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和管理各项社会保险结余基金情况的监督检查。 负责对中直行业参加社会保险统筹企业申报的工资总额、缴费情况和应拨付养老金的基础数据进行定期审核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负责对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机构征缴、支付和管理基金情况进行监督;对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及财政专户等各类社会保险基金银行账户进行监督检查;对社会保险待遇申领、审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核心是财务管理。 负责全省失业保险调剂金的归集、管理和拨付工作。二 负责对中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在校大学生的医疗经费等有关事宜的管理工作。二 负责统一经办中省直企业职工的工伤、生育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支付等工作。第十条 凡符合本办法受理范围的举报,监督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 负责全省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各项业务统计数据的采集、整理、汇总、分析和报告工作,负责全省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及资源数据库建设,制定全省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实施社会保险信息标准化建设。二 负责统一经办中省直企业职工的工伤、生育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支付等工作。 负责对申请省级养老保险调剂金的单位进行综合考察,并依据考察情况提出使用省级养老保险调剂金的具体意见。上级监督机构要求专门报告的,下级监督机构应当及时按照要求报告有关情况。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税务部门及财政部门进行有关社会保险基金业务的执法检查。 负责中直行业参保职工个人帐户管理和规范等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对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及财政专户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是否按规定及时足额拨^支出户等行为进行监督。第十三条 举报人要求答复本人所举报案件办理结果的,监督机构应当负责将办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负责落实失业保险发展规划和全省失业保险经办业务管理、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建设规划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财务检查,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办法》围绕进一步理顺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工作机制、明确危害社会保险基金安全违法行为法律责任两条主线进行规定,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体系、以零容忍态度严厉打击欺诈骗保、套保或挪用贪占各类社会保险基金违法行为提供了法制遵循。二 负责开展失业保险政策宣传和为失业人员提供免费咨询服务工作。三 负责对中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及驻黑龙江省军队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的审核工作。第十七条 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受理、办理举报案件时,应当遵守以下保密规定:   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押、销毁举报材料;   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位、住址等情况;   不得向被调查单位和被调查人出示举报材料;   对匿名的举报材料不得鉴定笔迹;   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和单位等内容。  受理电话举报,应当如实记录,在征得举报人同意后,可以录音。二 负责对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管理工作。二 负责组织实施中省直企业单位工伤、生育待遇审核工作,组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执行行业差别费率和企业浮动费率制度的经办和监测分析工作。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和支付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部门及其检查人员依法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公务,受法律保护,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第七条 监督机构受理当面举报,应当指定专人接待,做好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工作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基金举报管理,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制定本办法。 负责指导和实施对失业人员享受待遇和保险金发放工作。  社会保险基金属于参加社会保险的全体人员共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挪用。 负责指导全省失业保险扩大覆盖面、保险费征缴基数的核定管理和拨付工作。二 负责统一经办在哈中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管理、支付等具体经办工作。 负责全省养老保险费征缴和养老金发放计划的制定及省级调剂金的催缴和使用。二 负责对中省直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在校大学生的医疗经费等有关事宜的管理工作。第十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可以依法进入被监督单位进行检查,查阅或者复制必要的资料,询问有关人员。三 负责中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及驻黑龙江省军队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建立、中断、转移、接续以及对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审核工作。  2.社会保险基金支付的监管。三 负责对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 负责制定和完善全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加强财会基础性工作建设,搞好财务电算化。二 负责制定省直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的有关配套文件和规章制度工作。 负责全省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各项业务统计数据的采集、整理、汇总、分析和报告工作,负责全省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信息系统及资源数据库建设,制定全省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和实施社会保险信息标准化建设。三 负责全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费和基金征缴工作。 负责全省失业保险调剂金的归集、管理和拨付工作。 负责组织开展全省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会计核算工作,搞好各项基金的收支平衡与调度,确保基金支付需要;编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和年度基金财务报告,汇总各种财务报表,并按时向省劳动保障厅和其他有关部门报送。第十四条 市审计部门应当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实行定期必审制度,于每年5月31日之前完成对社会保险基金的年审,并将审计情况报市人民政府。 负责全省企业养老保险业务的检查、指导和督促工作。三 负责承担全省各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运营管理工作。2 2年2月22日,为提升监督效力、更好保障基金安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自3月18日起施行。第七条 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机构具体承办举报受理和办理工作。三 负责中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及驻黑龙江省军队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的收缴、管理及养老金的拨付和社会化发放工作。 负责全省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工伤、生育保险业务人员的培训工作。 负责全省养老保险业务经办工作中的政策咨询和来信来访工作。委员会的职责、成员构成、产生、任期、议事规则等有关事项由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章程规定,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有两人以上并出示执法证件。笔录应由举报人签名或者盖章,但举报人可以不留姓名或拒绝录音。三 负责组织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的归集、调剂和使用工作。三 负责搞好全省各级农村社会保险基金经办单位的财务、档案监督、指导和管理工作。社会保险基金只能用于保障社会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作他用。 负责中直行业养老保险费征缴基数核定和职工退休待遇以及养老保险登记证的审核工作。  3.社会保险基金结余的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的支付要严格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开支,维护国家整体利益,保持各项政策执行的统一性,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擅自增加支出项目。 负责落实失业保险发展规划和全省失业保险经办业务管理、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建设规划工作。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社会保险基金进行监督。提高开支标准。第十一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检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社保局时养老保险的监管单位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职能 负责组织指导全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要求,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营以及监督基金的储存、增值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经办社会保险业务中,按照国家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合理组织、筹集、支付、运营社会保险基金,这就形成了社会保险基金的运动,从而构成了基金的财务活动。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由政府代表、参保单位代表、参保个人代表组成,办公室设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活动方式由章程规定,其章程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负责全省企业养老保险业务的检查、指导和督促工作。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由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代表、工会代表、缴费单位代表、被保险人代表和有关专家代表组成。 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职工参加失业保险的申报、登记和基础数据建立工作。 负责组织开展全省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会计核算工作,搞好各项基金的收支平衡与调度,确保基金支付需要;编报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和年度基金财务报告,汇总各种财务报表,并按时向省劳动保障厅和其他有关部门报送。 负责制定和实施全省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工作的管理办法和指导性意见,失业保险经办业务的操作规程和工作方案,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业务操作规程、工作方案和有关规定以及全省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经办业务的工作。三 负责全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审查、养老金支付审核工作。第十五条 举报材料和记录应当按国家保密规定列入密件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阻拦、压制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第二十二条 对伪造、变造、转移、隐匿、删改、毁弃与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资料的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二 负责指导全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业务经办工作。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1.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的监管。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行为,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负责指导和实施对失业人员享受待遇和保险金发放工作。 统一I出京则。对内容不详的署名举报,应当及时约请举报人面谈或通过其他方式索取补充材料。 负责对中直行业参加社会保险统筹企业申报的工资总额、缴费情况和应拨付养老金的基础数据进行定期审核工作。三 负责全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的审查、养老金支付审核工作。  负责受理、办理举报案件的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三 负责承担全省各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运营管理工作。针对影响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重要事项,将提前退休审批、工伤认定以及劳动能力鉴定等重要事项纳入监督范围。 适度性原则。湖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职能 负责组织指导全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要求,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营以及监督基金的储存、增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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